为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现就中石油阿勒泰销售分公司出借资产未收回拟收缴押金事宜公告如下:
一、资产出借及押金支付事实
自2017年至2022年期间,本公司与相关单位或个人签订资产出借协议,出借油罐、加油机等资产并收取相应押金,截至公告日,相关资产仍未归还。具体信息如下:
1.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出借资产:1台油罐;
押金金额:1.6万元;
出借时间:2018年;
资产编码:19010202000335。
2.郑州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出借资产:1台油罐;
押金金额:1.6万元;
出借时间:2018年;
资产编码:19010202000336。
3.新疆新润易捷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出借资产:2台加油机;
押金金额:5万元;
出借时间:2022年;
资产编码:101000051236、101000051337。
4.新疆景天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出借资产:1台加油机;
押金金额:0.5万元;
出借时间:2017年;
资产编码:19010101002422。
5.阿勒泰额河南岸矿业:
出借资产:1台油罐+1台加油机;
押金金额:0.9万元;
出借时间:2016年;
油罐资产编码:
19010101002423。
6.青河油罐:
出借资产:1台油罐;
押金金额:1.9万元;
出借时间:2017年;
资产编码:19010202000337。
7.阿勒泰地区双陆混凝土有限公司:
出借资产:1台加油机;
押金金额:0.3万元;
出借时间:2018年;
资产编码:19010101002424。
二、押金性质及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6条至第588条规定,押金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金,在承租人未按约定归还资产时,出租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主张押金抵扣损失。现相关资产出借方长期未履行归还义务,已构成违约。
三、公告事项及法律后果
1.限期归还资产:请上述资产借用方自公告之日起20日内,将资产完好归还至本公司指定地点或与本公司联系协商处理。
2.押金收缴声明:若逾期未归还资产,本公司将依法行使押金扣除权,以抵扣资产损失、维修费用及追偿成本。剩余部分(如有)依法退还,不足部分继续追偿。
3.法律追责:对于拒不履行归还义务或恶意拖延者,我司将依据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追索资产及损失,并要求承担违约金、利息及诉讼费用。
4.异议申报: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于公告期内持有效证据书面联系本公司,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公告内容。
四、公告法律效力
1.公示效力:本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依法通知相关当事人,产生公示催告及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2.证据效力:公告内容及刊登凭证将作为本公司主张权利的法律证据。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赵韩路超 13094001991;
联系地址:阿勒泰地区石油公司交通路2号;
特别声明:本公告内容真实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传播虚假信息。如存在伪造、变造等行为,本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石油阿勒泰销售分公司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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