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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管理办法
此标识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的唯一指定标识。
(一)使用范围
1.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2.用于庆祝活动环境布置和请柬、证件、须知、签到簿等的制作。
3.用于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背景板、标牌、彩旗、遮阳伞、遮阳帽、手提袋、文化衫等的制作。
4.用于新闻报道专题专栏、专题网页和宣传品、宣传折页、宣传标语、公益广告、招贴画等的制作。
5.用于制作庆祝活动徽章、即时贴、胸牌、臂章等,供群众佩戴留念。
6.用于发行纪念币和纪念邮票、邮封。
(二)使用要求
1.庆祝活动标识使用应当严肃、庄重,不得任意修改、变形或变色,不能因放大或缩小破坏标识的完整性。
2.庆祝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等活动。
3.以庆祝活动标识为元素制作的用品,要与庆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70周年主题密切相关,不得乱用、滥用。
4.庆祝活动标识使用要结合实际、因时因地而异,妥善把握与周边环境关系,注重整体效果,既要有利于营造浓厚社会氛围,也要注意不能破坏现有人文自然景观,确保与城乡环境面貌协调统一。
(三)使用管理
1.庆祝活动标识所有权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庆祝活动标识的商标注册管理工作,防止标识被商业注册,同时加强标识使用的市场监督管理。
3.各地各部门要对辖区内和主管主办的活动进行监督,对不按要求使用庆祝活动标识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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