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2025年12月18日

晁红社面向社会公众道歉公告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本人晁红社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的审理结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10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其中明确判令:本人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阿勒泰地区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媒体上,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食品安全公共利益造成的负面影响。现就本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众郑重致歉。

  2024年3月,本人在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煤气对生猪头脱毛”的明确通知后,非但未依法规范生产流程,反而心存侥幸,安排屠宰厂员工使用8年前购置的工业松香为生猪头脱毛,随后将经此处理的生猪头拉运至富蕴县周风大肉店对外销售。经核实,2024年3月至8月24日期间,本人所经营的屠宰厂共计宰杀生猪1329头,其中850个猪头均采用工业松香脱毛处理,相关猪头售卖总金额达85000元,非法获利10200元。

  工业松香属于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严禁用于食品加工,这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常识,更是法律法规的明确红线。而我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自身法律意识极度淡薄、责任意识严重缺失,无视食品安全底线与公众健康权益,违规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加工食品并对外销售,我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更直接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合法权益,破坏了食品市场的安全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发后,通过司法机关的教育及自身的深刻反思,我愈发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与危害性,内心充满了愧疚、悔恨与自责。食品生产经营事关千家万户的健康福祉,“诚信经营、守法从业”本是我理应坚守的职业准则与社会责任,我却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辜负了消费者的信任,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对此,我深感罪孽深重,在此向所有受到我行为影响的社会公众、广大消费者,尤其是购买过相关产品的客户,致以最诚挚的歉意!对不起!

  我已深刻汲取此次惨痛教训,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与法律的严肃性。今后,我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我也愿以自身经历警示同行,牢记食品生产经营的责任与使命,共同守护食品安全防线。

  恳请社会公众能够给予我改过自新的机会,原谅我的过错。

  致歉人:晁红社

  2025年12月16日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主办单位:中共阿勒泰地区委员会主办| 声明:阿勒泰地区融媒体中心©版权所有

新闻热线:0906-2315631| 投稿邮箱:aletaibao@126.com|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65-0018| 邮发代号:57-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