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新疆油田阿勒泰吉木乃80万千瓦风光发电项目风力发电工程EPC总承包(二标段)”(简称:吉木乃80万千瓦风光发电项目部),工程印章经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准予刻制,备案于克拉玛依区如意刻字部,数量:贰枚。印章名: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油田阿勒泰吉木乃80万千瓦风光发电项目风力发电工程EPC总承包(二标段)项目部(1),印章编码:6502030064507(简称项目公章)。印章名: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油田阿勒泰吉木乃80万千瓦风光发电项目风力发电工程EPC总承包(二标段)项目部(2),印章编码:6502030064508(简称:项目公章)。
一、项目公章使用范围
1.与业主/监理/设计方/项目所在地管理部门之间的上行文(仅限于请示、工程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备忘录)。
2.与项目合作方(服务商/供应商/分包商)之间的下行文(仅限于通〈告〉知、工程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备忘录)。
3.仅限于与业主/监理之间办理施工方案、工程签证(联络)单、质量/安全整改单、隐蔽工程验收单、材料/设备验收单、工程交验单和竣工结算。
4.仅限于与项目合作方(服务商/供应商/分包商)之间办理工程进度款拨付单、竣工工程结算表、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书、工程质量回访单、工程签证(联络)单、材料/设备验收单。
二、印章效力
1.项目公章效力:(1)在本公告第1项范围内使用项目公章,未经项目经理同页签认或项目经理未签认也未经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书面追认的,均属无效用印。(2)在本公告第1项范围外使用项目公章的,均属无效用印。
2.对于冠以“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油田阿勒泰吉木乃80万千瓦风光发电项目风力发电工程EPC总承包(二标段)项目部”项目公章使用在不限于经济合同、承诺书、担保协议、授权书、订(采)购单、介绍信、证明、见证、借贷协议等材料上的,均属无效用印。
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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