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2025年01月22日

关于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2022年8月18日13时24分许,吴剑(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25********0721)驾驶新H78222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阿勒泰市团结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阿勒泰市04119号报警点路灯杆路段时,与同方向在前行驶的新HT9967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查,驾驶人吴剑实施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由交通违法嫌疑人吴剑陈述和申辩、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证人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查获视频、现场勘查材料、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吴剑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吴剑作出罚款1500元,并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交通违法嫌疑人吴剑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现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违法嫌疑人吴剑未到本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办案单位地址:新疆阿勒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联系人及电话:

  窦警官18099066815

  哈警官19990650359

  阿勒泰市公安局

  2025年1月22日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主办单位:中共阿勒泰地区委员会主办| 声明:阿勒泰地区融媒体中心©版权所有

新闻热线:0906-2315631| 投稿邮箱:aletaibao@126.com|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65-0018| 邮发代号:57-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