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8日13时24分许,吴剑(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25********0721)驾驶新H78222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阿勒泰市团结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阿勒泰市04119号报警点路灯杆路段时,与同方向在前行驶的新HT9967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查,驾驶人吴剑实施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由交通违法嫌疑人吴剑陈述和申辩、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证人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查获视频、现场勘查材料、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吴剑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吴剑作出罚款1500元,并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交通违法嫌疑人吴剑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现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违法嫌疑人吴剑未到本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办案单位地址:新疆阿勒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联系人及电话:
窦警官18099066815
哈警官19990650359
阿勒泰市公安局
2025年1月22日